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4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0)

(2014)甬仑行审字第3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梁国林。委托代理人虞伟绘、傅光辉。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德奎五金制品厂。代表人范仕军。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仑环罚字(201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甬仑环罚字(201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13年8月26日在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德奎五金制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五金喷塑、喷漆、表面处理作业,酸洗磷化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暂存槽内,喷塑产生的废气经水帘处理后通过管道排放。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关于: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停止喷塑、喷漆、磷化线生产,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德奎五金制品厂责令停止喷塑、喷漆、磷化线生产,罚款35000元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停止喷塑、喷漆、磷化线生产的处罚由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献军审判员:余绍平代理审判员:彭志伟

代书记员:赵哲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