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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谢为凤与徐来香、宣信有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雨行诉初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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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诉讼代表人,谢为凤,女,1950年7月30日生,汉族。诉讼代表人,宣信有,男,1955年1月11日生,汉族。诉讼代表人,黄建平,男,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诉讼代表人,徐来香,女,1955年9月20日生,汉族。诉讼代表人,席绿萍,女,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2014年1月7日本院收到谢为凤等39人诉南京市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判令:1、确认南京市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实施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2、赔偿起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赔偿起诉人造成的损失(律师费及因申诉控告而产生的交通费、材料费、误工费等)。4、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提交初步证据材料,以佐证被起诉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起诉人与本案所涉纠纷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案而言,起诉人并未提交相应的初步证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谢为凤等39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大水审判员:刘虹代理审判员:罗贵明

见习书记员:王闻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