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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郴州广播电视大学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凌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郴北行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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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郴州广播电视大学。法定代表人刘爱平,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肖红梅,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该校职工。委托代理人吴鹃,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该校老师。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谢考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斌,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永兴县人,系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凌冰,女,1960年1月29日,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郴州电大职工。委托代理人周进洪,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郴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系第三人凌冰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广播电视大学与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凌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广播电视大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郴州广播电视大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广播电视大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广播电视大学负担。

审判长:陈阵审判员:任日新人民陪审员:何丽古

书记员:杨佩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