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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云行初字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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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第**。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董事长。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地址在本市新城区元和路** 法定代表人孟铁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顾保华。委托代理人鲁方。第三人张允桥。委托代理人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纪峰审判员:赵丽人民陪审员:李立刚

书记员:隋艳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