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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王宏爱行政确认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合行诉终字第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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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宏爱,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王宏爱诉称: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合规函(2013)462号文所述的征收范围通知书附件征收范围红线图是轨道交通2号线、长江东路改造和危房改造共用的红线图。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规划局的合规函(2013)462号《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及长江东路改造工程范围图的复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王宏爱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宏爱上诉称:根据合肥市规划局合规信办(2014)4号答复,能够证明上诉人的房屋位于长江东路60米道路红线及本次长江东路拓宽改造范围内,应是被征收对象。一审法院认定合规函(2013)462号复函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合规函(2013)462号复函是合肥市规划局对瑶海区大建办瑶大建办(2013)79号函的回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怡审判员:李琦审判员:仇欲晓

书记员:丁亚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