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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段育林与怀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怀鹤行初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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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段育林,男,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委托代理人杨景妹(特别授权),女,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怀化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法定代表人舒清富,局长。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周小玩,总经理。

原告段育林与被告怀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育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育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育林负担。

审判长:罗志坚审判员:陈龙飞人民陪审员:陈方长

书记员:唐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