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玉珍,女,1929年3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系陈茂勋之母。原告田显文,女,1955年3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系陈茂勋之妻。原告陈泽洪,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系陈茂勋之子。法定代理人田显文,女,1955年3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系陈泽洪之母。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泽强,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特别授权。原告陈泽强,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系陈茂勋之子。被告荣昌县工伤保险管理所(组织机构代码:78747906-9)。
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州大道昌州中段75号。法定代表人蒋道琼,所长。委托代理人罗绍光,系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康玉珍、田显文、陈泽洪、陈泽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玉珍、田显文、陈泽洪、陈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玉珍、田显文、陈泽洪、陈泽强承担。
审判长:卞立跃代理审判员:朱红兵人民陪审员:吕继泽
书记员:海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