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二审 · 2014

孙金平等21人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冀行终字第11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批准文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平等21人(名单附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亮,市长。委托代理人苗书合,石家庄市地产交易市场交易一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金海,石家庄市地产交易市场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吕国华,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金平等21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3)冀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认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尖岭社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尖岭社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而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被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后,孙金平等21人对涉案土地当然不享有使用权,其与之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出让(2008)03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孙金平等21人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丽平代理审判员:江悦代理审判员:刘涛

书记员:梁俊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