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玲,任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曙平,王曲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邱怀庆,男,1973年3月29日生。被执行人陈文琴,女,1971年6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4月22日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沁人口征决字(2012)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后,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依法审查认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沁人口征决字(2012)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沁人口征决字(2012)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翠霞审判员:王保潼人民陪审员:徐晓勇
书记员:刘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