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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陈承宝、被执行人彭淑华计划生育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4)洛非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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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执行文书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法定代表人杜荣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赖丽彬,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承宝,男,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彭淑华,女,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泉洛计征决(2013)第1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承宝、彭淑华未自觉履行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缴纳社会抚养费62100元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承宝、彭淑华去向不明,经查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泉洛计征决(2013)第1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章泽审判员:林东升代理审判员:黄美榕

书记员:何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