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杜荣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赖丽彬,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彭春水,男,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彭银珠,女,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泉洛计征决(2013)第1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春水、彭银珠未自觉履行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缴纳社会抚养费62100元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泉洛计征决(2013)第1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章泽审判员:林东升代理审判员:黄美榕
书记员:何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