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毕娇。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该局作出的安国土资执腾字(2013)第2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本院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因客观原因,现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迪松审判员:王荣安审判员:汤四安
代理书记员:孙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