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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春光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西行执字第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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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西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义德,该委主任。被执行人赵春光,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贾海芳,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赵春光、贾海芳夫妇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春光、贾海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行执审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红梅审判员:赵克伟审判员:刘海勇

书记员:郭永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