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被执行人远艳伟,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胡慧敏,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行执审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远艳伟、胡慧敏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远艳伟、胡慧敏于2013年7月1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社会抚养费26148元,但被执行人远艳伟、胡慧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慧敏存款266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红梅审判员:段平德审判员:赵克伟
书记员:高进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