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文武,任主任。被执行人付照记,男。被执行人潘山山,女。
终结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开行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合义审判员:焦志强审判员:张贵山
书记员:童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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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文武,任主任。被执行人付照记,男。被执行人潘山山,女。
终结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开行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合义审判员:焦志强审判员:张贵山
书记员:童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