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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再审 · 2014

王东京与襄州国土分局行政征收一案的再审行政裁定书

(2014)鄂襄州行再初字第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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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再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

原审原告王东京。委托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区分局(以下简称襄州国土分局)。法定代理人刘志刚,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曾勇,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审原告王东京与原审被告襄州国土分局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7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鄂襄州行监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是襄州国土分局,不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襄州区人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故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70号移送中院管辖的裁定错误,应予以撤销。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70号行政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凯审判员:姚成昌代理审判员:刘泳莉

书记员:袁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