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米清。委托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区分局(以下简称襄州国土分局)。法定代理人刘志刚,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曾勇,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审原告米清与原审被告襄州国土分局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5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长陈翀
书记员:袁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