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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再审 · 2014

米清与襄州国土分局行政征收一案的再审行政裁定书

(2014)鄂襄州行监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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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再审程序行政征收文书

原审原告米清。委托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区分局(以下简称襄州国土分局)。法定代理人刘志刚,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曾勇,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审原告米清与原审被告襄州国土分局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5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长陈翀

书记员:袁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