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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福建省长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金聪、汪金丽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泰执审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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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

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京元南路。法定代表人姚智荣,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泰生,福建省长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林辉芳,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员。被执行人林金聪,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汪金丽,女,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

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30日以被执行人林金聪、汪金丽未婚同居,在没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21日在长泰县医院生育一女孩的行为不符合《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婚生育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泰人口征决字(2013)第2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100元,并要求两被执行人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长泰县陈巷镇人民政府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泰人口征决字(2013)第2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8月30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林金聪、汪金丽,两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两被执行人至今尚欠181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泰人口征决字(2013)第2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林金聪、汪金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至今尚欠18100元未缴纳。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林金聪、汪金丽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100元;三、被执行人林金聪、汪金丽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长:张松海审判员:王文胜审判员:林添民

书记员:侯秋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