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祁东县计生局),所在地址祁东县洪桥镇曙光大道。法定代表人陈玲,局长。被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肖罚某。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计生局申请强制执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祁东县计生局申请执行的祁东县计生局祁计生征字(2013)第112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东县计生局认定被执行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及《湖南省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许某、肖罚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6,548元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许某、肖罚某在收到该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社会抚养费16,548元。该征收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祁计生征字(2013)第112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限被执行人许某、肖罚某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祁计生征字(2013)第112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16,548元的征收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许某、肖罚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志明审判员:旷鹃代理审判员:周红
书记员:蒋聪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