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施彩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雪丹,文县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周汉琴,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胡有忠,经商。被执行人董双玲,经商。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南计生征字(2013)第157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要求被执行人胡有忠、董双玲履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1936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文南计生征字(2013)第157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3年12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胡有忠、董双玲收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1936元。2014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胡有忠、董双玲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文南计生征字(2013)第157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勇
代书记员:陈怡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