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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1)

(2014)温苍行审字第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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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征收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申请执行人周历钏。被申请执行人刘义美。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钱计生征字(2013)第5254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作出苍钱计生征字(2013)第5254号行政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1364元。2014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苍钱计生征字(2013)第5254号行政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华树审判员:范则共审判员:白少华

代理书记员:林其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