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申请执行人曾荣。被申请执行人郑娟明。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矾计生征字(2013)第30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苍矾计生征字(2013)第30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161860元。2013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苍矾计生征字(2013)第30号行政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华树审判员:范则共审判员:白少华
代理书记员:林其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