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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刘某某、任某某不服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的裁定书

(2014)汨行初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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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男,19XX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汨罗市X村。原告任某某,女,19XX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局局长。

原告刘某某、任某某诉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任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任某某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何琪琳审判员:马雁人民陪审员:苏俊

书记员:胡永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