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30岁,汉族,农民,住汨罗市X村。原告刘某,女,2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该局局长。
原告梁某某、刘某诉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刘某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何琪琳审判员:黄达人民陪审员:苏俊
书记员:胡永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