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海龙,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园园,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
原告孙海龙、刘园园诉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的问题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龙、刘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海龙、刘园园负担。
审判长:张艳敏人民陪审员:李瑞青人民陪审员:陈爱芳
书记员:张文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