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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孙海龙、刘园园与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安行初字第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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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海龙,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园园,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玉海职务:主任

原告孙海龙、刘园园诉被告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的问题已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龙、刘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海龙、刘园园负担。

审判长:张艳敏人民陪审员:李瑞青人民陪审员:陈爱芳

书记员:张文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