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组织机构代码:01144-1。法定代表人黄勤,男,局长。被执行人毛达成,农民。被执行人刘海阳(系毛达成之妻),农民。
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达成、刘海阳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依据是该局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4)第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毛达成、刘海阳夫妇于2013年4月16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毛达成、刘海阳夫妇共征收社会抚养费26616元。该征收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毛达成、刘海阳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4)第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毛达成、刘海阳夫妇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的依据正确,主体合格。被执行人毛达成、刘海阳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4)第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禄审判员:方光友审判员:卢涛
书记员:秦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