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时明,男。委托代理人李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下西街**。法定代表人孙剑,区长。委托代理人蹇小平,男,眉山市东坡区征补办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科,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邱时明不服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坡区政府)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眉东府公(2013)第4号《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内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受理后,向原告邱时明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于4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行政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同日向原、被告送达了《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时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宁,被告东坡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蹇小平、刘科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院主持协调,故协调期间不计入本案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东坡区政府于2013年8月6日作出并发布眉东府公(2013)4号《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内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载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东坡区政府决定对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征收范围,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原国土局、建委住宿楼国有土地上房屋。三、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四、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五、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见附件。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公告还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公告附了《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的内容包括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户头补偿及提前签约奖励等。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1组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具有法定职权;第2组证据,《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情况说明》、《眉山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眉山市城乡规划局情况说明》、《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情况说明》,以此证明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基础设备缺乏,功能布局混乱,交通环境恶劣,居住环境落后对该区域内房屋征收后进行改建升级,符合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第3组证据,《眉山市东坡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审议决议》、《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中心城区规划图》、《眉山市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眉山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以此证明对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进行旧城改造已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符合《征补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划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程序;第4组证据,《房产情况登记表》及张贴图片、公示接受异议《通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及方案、业主对征收补偿的修改意见及委托书,以此证明被告完成了《征补条例》规定的调查登记公示程序和拟定的征补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程序;第5组证据,《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梳理汇总材料》、《听证会公告》、《听证会代表名单通告》、《听证会日期变更的通告》、《听证会笔录》、《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听证会修改情况》、《东坡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告》及方案,以此证明被告完成了《征补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听证和修改程序;第6组证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材料,以此证明被告完成了《征补条例》规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第7组证据,《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证明被告落实了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第8组证据,《东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文件》及《房屋征收决定(提请审议稿)》、《东坡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东坡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此证明被告完成了《征补条例》规定的集体讨论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公示的程序;法规依据,《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二章第八至十六条,证明房屋征收决定适用的法规。
原告邱时明诉称,原告在眉山市东坡区三苏路25号拥有房产,2013年8月6日被告发布眉东府公(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对该片区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进行征收,要求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被告以上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申请眉山市政府复议,眉山市政府维持了被告的征收决定。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原告邱时明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第1组证据,眉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此证明经行政复议程序,在法定时效内起诉;第2组证据,土地证、房产证,以此证明原告具备主体资格;第3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国土地网公告信息、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告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证明征收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拍卖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先卖后征程序违法;第4组证据,眉山市发改委《关于回复匡玉山和李克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申请的函》,以此证明非因公共利益征收;第5组证据,《关于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此说明签订协议不足95%,被告进行征收有违《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的诚信原则,实体程序均违法。
被告东坡区政府辩称:一、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基础设施缺乏,功能布局混杂,居住环境恶劣对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系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该改建项目已被纳入《眉山市东坡区201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眉山市东坡区2011-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并由东坡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眉山市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征补条例》第八、九条规定的征收要件;二、答辩人根据《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合规。答辩人将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布,征求了被征收人意见,组织了被征收人代表及公众代表参加听证,此后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确定的补偿标准高于《征补条例》的要求,该方案经答辩人第四届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进行了公布;在作出征收决定前,答辩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经答辩人第四届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征收决定;本次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保障被征收人能够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经庭审质证,原告邱时明对被告东坡区政府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1组证据拟证明的事实及目的无异议,但无授权给征收补偿办公室的委托书;对第2组证据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认可,因未附相关书面文件,是否合法无法审查;第3组证据中的计划、规划只是草案报告,无法体现计划,材料中未提到旧城改造,没有提交相关规划材料;第4组证据中的照片看不清内容,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征求意见的通告应不少于30日,程序不合法;第5组证据体现了先卖后征,听证会材料体现了该项目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纯商业,被征收人意见未得到采纳,且先通知后公告方案,程序违法;第6组证据内容不全,相关内容涉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第7组证据证明公告在先,资金到位在后,程序严重违法;对第8组证据中的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议题时间、通知时间、公告时间程序违法;法规依据,遗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1、2组证据无异议;对第3组证据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组证据中的中国土地网公告信息、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告信息的真实性有异议,但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第4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对第5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针对被告东坡区政府所举证据、原告邱时明所举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东坡区政府所举的8组证据均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关,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当作为本案的证据;原告邱时明所举证据中的第1、2、4、5组证据与本案有关,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当作为本案证据,其所举第3组证据,系证实另一法律关系的另一事实,与本案房屋征收决定无关,不能作为本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0日在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向会议作了《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告中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小城镇发展项下明确提出了强力推进城镇开发,将区委片区等列入其中;同日,在东坡区政府向该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在推进旧城改造工作中,明确将原区委片区改造列入其中。次日,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经审议批准了《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了东坡区政府提出的眉山市东坡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1年6月6日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原东坡区委片区建设项目已纳入眉山市东坡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6月7日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项目符合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6月8日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项目符合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月10日眉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根据眉山城市规划,东坡区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项目符合城市规划。2011年9月6日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东坡区征补办)张贴《通知》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眉山市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做好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建工作,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东坡区政府拟对三苏路以东、兴隆街以西、珠市西街以南、环湖路中段以北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进行征收。东坡区征补办已于2011年7月6日至19日对该范围内房屋权属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现将调查登记的房产情况进行公示。东坡区征补办同时张贴了《房产情况登记表》。2011年8月31日被告东坡区政府作出眉东府通(2011)13号《关于征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并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11年9月6日至10月6日。2011年9月11日原告邱时明等三苏路25号25户业主提出对征收补偿的修改意见并委托邱时明等5位业主代表负责协调、谈判和意见反馈等。2012年1月5日东坡区政府作出《关于举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的公告》,同月18日东坡区征补办对收集到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汇总,19日东坡区政府作出《听证代表名单的通告》,2月5日东坡区政府作出《听证会日期变更的通告》,2月15日东坡区政府组织了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4月10日东坡区征补办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5月6日东坡区政府办公室向东坡区征补办作出通知,告知该办提请审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第四届4次常务会审议,原则同意,按有关程序推进。2012年5月22日东坡区政府公布了眉东府通(2012)16号《关于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告》并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3年7月12日东坡区征补办制定了《关于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东坡区政府,区领导批示同意。7月26日东坡区征补办向东坡区政府报送了《提请审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同日,东坡区政府第四届15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并同意。8月6日东坡区政府作出并发布了眉东府公(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8月14日,东坡区政府办公室向东坡区征补办发出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告知其同意提请审议的《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8月27日东坡区政府向东坡区征补办征收补偿专户拨付了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经费1200万元。另查明,原告邱时明有一住房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三苏路原东坡区建委住宿楼,办理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住房在东坡区政府眉东府公(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2013年3月16日,东坡区征补办曾向被征收人发出通知,对征收补偿方案的确定、预签约期限和预签约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通知。2013年10月22日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答复该片区另二位被征收人匡某和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明确该项目业主已于2010年8月和9月在该委申报希望广场商住楼一、二期备案,该委已备案,建设内容为商业广场,包括住宅楼、商业用房、地下建筑。邱时明对东坡区政府作出的眉东府公(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眉山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眉府复决字(2014)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东坡区政府作出的眉东府公(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邱时明仍不服,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东坡区政府作出的眉东府公(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二、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东坡区政府具有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职权,其行政征收主体适格。关于争议焦点一:公共利益的内容受到社会客观状况的影响,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变化,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旧城改造中引入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引入民间资本的进入也是国家所鼓励的,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不是界定是否为公共利益的唯一标准,应当以项目完成后是否以社会公众或大众为受益对象而确定,涉案项目完成后,可达到改善片区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改善中心城区环境,提高中心城区功能的目的,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根据《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对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进行改造的项目,已纳入《东坡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和2011年的东坡区《政府工作报告》,并经东坡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而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商业开发行为是不需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且该项目符合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符合眉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眉山城市总体规划和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要求,故被告东坡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属公共利益需要的范畴。原告邱时明主张该房屋征收行为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东坡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其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进行了公示,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对外公示征求了被征收人意见,其期限没有少于30日,收集意见后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汇总,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进行了听证,听证后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发布了公告,在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制定了评估报告并经审批同意,东坡区政府常务会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了讨论,决定同意该决定后,及时进行了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其程序符合《征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虽东坡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其征收补偿费用才到位,与《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尚不足以构成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的否定。综上所述,被告东坡区政府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眉东府公(2013)第4号《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内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征收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邱时明主张涉案房屋征收决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实体及程序均违法的理由和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邱时明要求撤销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2013年8月6日作出的眉东府公(2013)第4号《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内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时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继兵代理审判员:阚静人民陪审员:陈俊文
书记员:沈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