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红东,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周碧群,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永强(原告周碧群之弟)。委托代理人杨君(原告周碧群之弟媳)。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下西街**。法定代表人孙剑,区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全,男,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樊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红东、周碧群不服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坡区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红东、周碧群的委托代理人周永强、杨君,被告东坡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全、樊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及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本院协调,故协调期间不计入本案审理期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4年7月24日原告袁红东、周碧群以“经协调,诉讼目的已达到,行政争议已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红东、周碧群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红东、周碧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袁红东、周碧群负担。
审判长:陈继兵代理审判员:阚静人民陪审员:陈俊文
书记员:沈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