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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陈福玲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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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复议文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玲,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州市连新路**。法定代表人:杨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源、夏婷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福玲因诉《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2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番人社信函(2013)182号《信访告知书》,告知原告陈福玲:“您向多部门反映提出关于养老待遇等问题的信访材料已收悉,现就该信访事项告知如下:由于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案号:(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299号]。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据此,我局不予受理您的信访事项”。原告不服,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为:1、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番人社信函(2013)182号)的不负责任的踢球事实;2、撤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穗人社信(2013)751号),陈福玲是要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受理并同时确认工龄和作出赔偿决定;3、……办理一次历史遗留视同工龄审核参保,及损失了的福利待遇和赔偿金全家人以七人数等损失社保金、福利待遇和赔偿金应该以日计算赔偿约41432917元,……。被告经审查后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穗人社复案字(2013)128号《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上述通知书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穗人社信(2013)751号《信访告知书》,告知原告如下:我局已将您的信访材料转至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有关办理情况及结果,请您直接与该局联系。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本案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请求撤销的番人社信函(2013)182号《信访告知书》及穗人社信(2013)751号《信访告知书》实质都是信访答复,依照上述规定,原告对上述告知书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且穗人社信(2013)751号《信访告知书》是由被告作出的,故原告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被告作出的穗人社复案字(2013)12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原告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赔偿没有依据,应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为原告确认有38年工龄(及家人陈润有36年工龄、郭彩34年工龄、陈培辉25年工龄、陈锦辉15年工龄、陈满辉12年工龄、黄凤珍23年工龄)的视同工龄审核缴费年限决定以及申请法院鉴定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造假签名和造假指纹的违法犯罪认定均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内容,对其上述请求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陈福玲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陈福玲的赔偿请求。上诉人陈福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称:上诉人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上诉人要求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重新确认上诉人和家人的连续工龄,请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上诉人确认工龄,上诉人有很多证据,只是没有造册,这个造册不是我们职工去做的,对于缺少了上诉人及家人的名字不是上诉人的责任。上诉人的母亲多做了9年的工作,用人单位还认定她不是固定工,不为她计算工龄和办理退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权确认上诉人及家人的工龄。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穗人社复案字(2013)12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3、依法确认上诉人有38年工龄(及家人陈润有36年工龄、郭彩34年工龄、陈培辉25年工龄、陈锦辉15年工龄、陈满辉12年工龄、黄凤珍23年工龄)的视同工龄审核缴费年限决定,同时为其家人作出41432917元的行政赔偿判决(也可协调和解赔偿作出赔偿决定书);4、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请求撤销番人社信函(2013)182号《信访告知书》及穗人社信(2013)751号《信访告知书》实质都是不服信访答复,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上诉人对上述告知书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要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请求确认其有38年工龄(及家人陈润有36年工龄、郭彩34年工龄、陈培辉25年工龄、陈锦辉15年工龄、陈满辉12年工龄、黄凤珍23年工龄)的视同工龄审核缴费年限决定不属于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原审法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福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侯建文代理审判员:余秋白代理审判员:姚伟

书记员:许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