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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与黄金辉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涵执审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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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机关大院**楼内。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委托代理人叶瑞鹏,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干部,住所地该局宿舍(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林建华,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干部,住所地该局宿舍(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黄金辉,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莆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30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3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黄金辉于2012年5月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东村土地建设祠堂,占地面积为492平方米,建筑占地492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并送达给被执行人黄金辉莆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30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92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49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46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同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莆国土资执催告(2013)3042-2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限其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届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莆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3042-2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莆国土资行罚字(2013)第304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第一、二项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黄金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四百九十二平方米及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实施;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第三项内容,即对被执行人黄金辉非法占用的四百九十二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二千四百六十元由被执行人黄金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健美审判员:沈志明代理审判员:骆舒鹏

书记员:林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