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金春诉被告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以便于本案正常审理等为由,按程序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报请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在当地审理,请求指定到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了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的报请应予支持。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