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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7)

(2014)温瓯行审字第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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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委托代理人汤海静。被执行人杨杰。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卫医罚(2013)19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杨杰履行缴纳加处罚款60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温瓯卫医罚(2013)19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3项要求被执行人杨杰缴纳罚款6000元,并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于2013年10月10日送达。2013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杨杰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3)192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的金额为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瑞加

代书记员:潘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