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专。被告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陈先微。第三人刘玉峰。
原告王金专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及第三人刘玉峰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专于2014年3月31日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按本院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长:黄良聪审判员:李瑞加人民陪审员:周加陆
代书记员:潘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