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群策。委托代理人何国平、李振锋。被执行人刘建鹏。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7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永土资罚(201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5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拆除非法占用的54.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13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建鹏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造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7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7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拆除被执行人刘建鹏非法占用的5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群雾代理审判员:胡朝俊人民陪审员:戴新建
书记员:郑璐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