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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4)杭建行审字第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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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楼春棋。被执行人陈刚。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城法罚字(2014)第110067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建城法罚字(2014)第11006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3年12月26日10时11分许,陈刚未经审批,超门窗经营,现场有水果、干货及水果展示架若干,经测量共占用公共场地面积3.905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曾于2013年12月26日8时47分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陈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3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月17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城法乾强催(法)字(2014)第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建城法罚字(2014)第1100676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振审判员:陈潘根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邵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