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一般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占魁,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一般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荥阳市鑫鑫氟铝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汜水镇西邢村**。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荥阳市鑫鑫氟铝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荥阳市鑫鑫氟铝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闫志恒审判员:李文华审判员:张万青
书记员:李盼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