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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怡源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4)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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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力,局长。委托代理人彭瑜,珠海市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雷文鑫,珠海市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怡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珠卫医罚字(201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怡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珠海市平沙镇平沙二路1114号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等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怡源处以没收扣押的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20797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珠卫医罚字(201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刘怡源,被执行人刘怡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缴回非法所得207970元和罚款8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卫医罚字(2014)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207970元和罚款8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丽萍审判员:王梦辉审判员:张珺

书记员:张梦颖

引用法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