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法定代表人郑仁榜,局长。被执行人祝峰。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4)第61036186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祝峰缴纳罚款1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元,合计2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城法罚字(2014)第6103618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祝峰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城法罚字(2014)第6103618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呈虹代理审判员:林阳人民陪审员:狄建华
书记员:何治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