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张中田,该局书记。委托代理人:黎晓冬,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艳,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科长。被申请人:胡传梅,女,45岁。申请人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以被申请人胡传梅不履行淮田卫医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作出的淮田卫医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作出的淮田卫医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申恩国审判员:袁州代理审判员:潘灿
书记员:高婧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