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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侯福书与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田行初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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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侯福书,男,1981年3月5日生,淮南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被告: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聂双应,系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晋淼,系该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仁权,系该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坤,系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福书不服被告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福书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侯福书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福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福书负担。

审判长:申恩国审判员:袁州人民陪审员:张怀德

书记员:高婧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