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汪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淮南市胶丸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胡建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淮)药辅行罚(201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淮南市胶丸厂名下享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淮南市胶丸厂位于国庆东路南侧房产(所有权证号:1-2-(97)0016;1-3-(97)001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雪松
书记员:夏毓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