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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淮南市胶丸厂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田执申字第00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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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汪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淮南市胶丸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胡建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淮)药辅行罚(201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淮南市胶丸厂名下享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淮南市胶丸厂位于国庆东路南侧房产(所有权证号:1-2-(97)0016;1-3-(97)001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吴雪松

书记员:夏毓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