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达州巨全双语学校。法定代表人蒋文印,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达川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川省达州巨全双语学校与达川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达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达州巨全双语学校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2月10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川检民(行)监(20l4)51000000015号行政抗诉书,以该行政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
书记员:张凌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