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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与台州市椒江午炳塑料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4)台椒行审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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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章维建。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午炳塑料厂。经营者何足法。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午炳塑料厂环境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台环椒罚字(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从事眼镜废料清洗及塑料造粒生产未批先投产的行为,责令停止眼镜废料清洗及塑料造粒项目生产,罚款66000元。该决定于2014年2月24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台环椒罚字(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责令停止眼镜废料清洗及塑料造粒项目生产的执行由申请执行人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水、电等部门协助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邵丹审判员:汤俊斌审判员:陈欢欢

代书记员:杨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