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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2013)台椒行审字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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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郑岳华。被申请执行人王云生。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王云生卫生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0作出台椒卫食罚(2012)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从事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经营等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0月16日送达至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台椒卫食罚(2012)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邵丹审判员:汤俊斌代理审判员:陈欢欢

书记员:杨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