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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2013)台椒行审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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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章维建。被申请执行人王伟斌。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王伟斌环境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台环椒罚字(2012)9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电镀项目生产,罚款5万元。该决定于2012年10月29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仍未缴付罚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台环椒罚字(2012)99号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邵丹审判员:汤俊斌代理审判员:陈欢欢

代书记员:杨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