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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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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收入人民币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夏记香

书记员: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