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收入人民币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夏记香
书记员: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