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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位、吴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云执字第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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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法定代表人吴江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位。被执行人吴术。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位、吴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云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调查,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5340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2年2月10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2年3月13日扣押被执行人起重机一台。2012年5月9日委托有关部门对扣押起重机进行评估。2012年8月16日委托拍卖公司对扣押起重机进行拍卖。2012年9月19日竞买人孙永表以550000元竟得该起重机。2013年4月15日本院再次到公安局调取被执行人身份信息。2013年4月16日依法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4月25日依法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1)云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赵朝晖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金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