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在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蔡忠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军,法务部经理。被执行人熊永沐,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周小明,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永沐、周小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3)汀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32980元及违约金,暂无法执行到位。该案于2014年1月10日委托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李国平审判员:刘睿智
代理书记员:陈海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