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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林建和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4)泉刑执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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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林建和,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林建和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厦刑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林建和定罪量刑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林建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得到达标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建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个人内务整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达标分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假释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假释担保人资格调查函、假释帮教协议书、假释帮教条件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回归人员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林建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建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大银代理审判员:肖森华代理审判员:李玮玲

书记员:黄原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