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留令,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7月16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
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刑罚执行中,又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原判决未执行的刑期九年零十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0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奉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留令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曾留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曾留令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曾留令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留令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曾留令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留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在对其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留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川审判员:张世伟代理审判员:李遇贵
书记员:杜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